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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武漢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市級知識產權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對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引領和促進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促進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發〔2021〕32號)、《武漢市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武發〔2022〕15號)、《武漢市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建設工作方案(2022-2025年)》(武政辦〔2022〕135號)、《武漢市建設全國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城市實施方案》(武政辦〔2022〕119號)等要求,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及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用于促進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發展資金的預算編制、申報評審、中期檢查、項目驗收、資金撥付、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工作。發展資金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科學規范、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四條 發展資金支持對象為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對符合條件的事項給予資助和補貼。涉及多個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具有明確的第一權利人的,支持對象為第一權利人;無明確的第一權利人的,支持對象由全部權利人協商確定。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除特定條款外,主要指就專利、注冊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客體享有的權利。
第六條 各區可根據本地實際設立相應專項資金,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形成配套聯動機制,共同推進全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
第七條 發展資金項目分為資助項目和補貼項目兩類,資助項目是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下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通過簽訂項目任務書的方式,約定工作任務、績效目標、完成時限、驗收方式等內容,在項目執行前先行投入部分財政資金,待項目執行期滿后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和績效考核的財政支持方式。補貼項目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相應績效,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后,給予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式。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是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市財政局監督。
第九條 資助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組織好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及廉政建設,及時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經費管理及使用情況,做好績效自評和項目驗收等,按約定接受監督檢查、驗收考評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十條 提升知識產權創造質量
(一)支持建設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聚焦我市“965”現代產業體系,通過項目管理的方式,支持企業、高校院所等建設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擇優給予建設單位50萬元資助。
(二)支持創建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的,每家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的補貼。新認定為武漢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每家給予10萬元補貼。
(三)支持爭創中國專利獎。獲評中國專利獎或中國外觀設計獎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每項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補貼,對金獎和銀獎專利的專利代理機構每項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補貼。
(四)支持爭創優質商標品牌。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定入選“千企千標”“百城百品”的單位,給予10萬元補貼。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優秀商標品牌指導站的單位,給予10萬元補貼。
(五)實施地理標志注冊及換標補貼。對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新注冊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新認定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貼。對完成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換標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補貼。
第十一條 增強知識產權運用水平
(一)實施專利轉移轉化補貼。對實施專利開放許可的單位,根據其新列入實施清單的專利數量,按照每件發明專利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每家單位年度補貼金額下限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支持企業通過專利受讓方式,從本地高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吸納專利成果。企業年度內獲得發明專利受讓達到3件的給予5萬元補貼,每增加1件增加2萬元,每家單位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向本地企業轉讓發明專利,年度轉讓達到10件的給予5萬元補貼,每增加1件增加6000元,每家單位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實施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補貼。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單位,一次性給予50萬元補貼。新獲批的省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單位,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貼。
(三)實施知識產權與標準化戰略融合工程補貼。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且同時持有其中標準必要專利的單位,每項標準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補貼,對參與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且同時持有其中標準必要專利的單位,每項標準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6萬元、2萬元、1萬元補貼。對主導制定知識產權服務業國家、行業、地方和團體標準的單位,每項標準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補貼。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貫標認證或再認證的單位給予2萬元補貼。貫徹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國際標準ISO56005的單位,根據其認證支出成本,給予相關補貼,此項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四)支持建設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鼓勵各園區按照“一園區一產業”的原則,圍繞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專利導航體系建設,助力破解“卡脖子”問題。擇優對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的建設單位給予30萬元資助。
(五)支持開展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支持國家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省級及以上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等單位,圍繞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及重點企業需求,開展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研究,對承擔項目的服務單位擇優給予不高于40萬元資助。
(六)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補貼。設立財政專項風險補償資金,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本息損失進行補償,補償方式另行規定。對于按期還清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本息的企業,按照其實際支付利息的3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年度補貼金額下限為3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七)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補貼。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方式,通過融資性擔保機構獲得銀行貸款的,按實際貸款發放金額的0.5%給予擔保費補貼,每家企業年度補貼金額下限為50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
(八)實施知識產權保險補貼。對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單位,按照其實際投保費用的50%給予補貼,每家單位年度補貼金額下限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九)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補貼。對我市發行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按其實際發行金額的1%給予發行主體補貼,每家發行主體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且不得超過實際發行費用;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實現融資的企業,按其實際融資金額的3%給予年度補貼,每家企業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同一證券化產品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二條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一)支持爭創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試點示范。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新籌建和認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分別給予20萬元和40萬元補貼。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新培育和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分別給予10萬元和30萬元補貼。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定,新入選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的鑒定機構,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補貼,此項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支持建設基層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對依規設立的市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每年開展綜合評價,以兩年為周期進行獎補。兩年綜合評價結果均為優秀的給予10萬元補貼,兩年結果均為良好或一優一良的給予5萬元補貼。
(三)實施知識產權維權補貼。對我市“965”現代產業發明專利國內維權項目,維權勝訴后,經評定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補貼。對地理標志、商業秘密和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國內維權項目,維權勝訴后,經評定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補貼。對海外知識產權維權保護項目,維權勝訴后,經評定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一次性給予不超過60萬元補貼。
(四)實施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資助。依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等,為我市企事業單位提供海外知識產權布局和風險防范、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等法律服務和技術支持,組織海外知識產權公益培訓,開展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分析等服務,擇優給予每家20萬元的資助。
(五)實施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補貼。對我市依規設立的各級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知識產權公證服務中心等機構,開展公益性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且成功結案數達到10件及以上的,每件補貼500元。每家機構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六)實施商業秘密侵權鑒定補貼。對涉及商業秘密侵權行政、刑事、民事案件的“公知性、同一性、侵權損失”鑒定,按照每件案件實際發生鑒定費的50%予以補貼,同一案件的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三條 提高知識產權服務能力
(一)支持建設商標品牌指導站。對依規設立的市級商標品牌指導站,每年開展綜合評價,以兩年為周期進行獎補。兩年綜合評價結果均為優秀的給予10萬元補貼,兩年結果均為良好或一優一良的給予5萬元補貼。
(二)支持培育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每年遴選一批基礎較好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圍繞知識產權代理、信息服務、維權服務、運用促進服務等領域,打造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擇優給予每家機構20萬元資助。
(三)支持引進高水平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境外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在漢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境內知名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在漢設立分支機構并實際開展業務的,一次性給予每家機構10萬元補貼。
(四)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擬)上市企業項目資助。依托專業服務機構,為(擬)上市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評價、核心專利布局、風險預判和應對、維權援助等服務,按照實際支出成本,擇優對承擔項目的服務機構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
(五)支持各區開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工程。鼓勵各區以服務本區產業和企業需求為導向,在本區內開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工程實施方案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定同意開展的,給予相應資助,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夯實知識產權工作基礎
(一)支持高校開展知識產權學科建設。對自主設立知識產權學院,且具備完整人才培養體系、師資隊伍和較強科研能力的在漢高校,每校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貼。對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知識產權本科專業或知識產權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且實際開展教學培養工作的在漢高校,每校一次性給予50萬元補貼。
(二)開展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工程。依托在漢高校、知識產權行業協會及市級以上知識產權培訓基地,為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服務機構等開展知識產權專業培訓,培養一批懂管理、知保護、擅運營的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培養人數不少于50人,培訓時間不少于12學時的人才培養項目,擇優給予每項3萬元資助。
(三)實施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補貼。新獲得國家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和試點學校認定的,每校分別給予20萬和10萬元補貼。新獲得省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和試點學校認定的,每校分別給予10萬和5萬元補貼。新獲得武漢市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認定的,每校給予5萬元補貼。同一年度同一學校獲不同級別認定的,以最高認定為準,不重復補貼。
(四)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研究資助。依托高校院所、專業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開展我市知識產權戰略及發展研究,擇優給予每項5萬元資助。
(五)實施知識產權重大專項資助。對國家、省明確要求由地方開展的知識產權項目,市委、市政府要求開展的知識產權領域重點工作及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研究決定開展的知識產權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項目資助經費。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財政預算計劃,確定當年實施項目類別并編制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六條項目申報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或補貼: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辦法要求的;
(二)三年內有承擔發展資金資助項目且驗收未通過情形的;
(三)列入失信市場主體名單的;
(四)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五)其它不符合資助或補貼情形的。
第十七條 發展資金的使用要嚴格按照績效目標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置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和財政評價等工作,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十八條獲得資助的單位應按年度提交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終止項目并追回已獲支持經費,將相關情況納入信用檔案管理,五年內不得享受市區兩級財政資金資助或補貼。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辦理資助或補貼事項的工作人員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紀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獲得本辦法所規定支持金額累計不超過300萬元,項目實際扶持金額按照預算總額統籌安排。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因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調整而產生不一致的,以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武市監規〔2021〕4號)同時廢止。